男子奸淫亲生女被判刑 母亲曾撞见未报警

记者12月14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起案件——2017年至2019年,1971年出生的吴某某对自己两名未成年的亲生女儿实施奸淫共20多次,其间,孩子的母亲甚至撞见过吴某某奸淫大女儿,部分亲属也知道此事,但一直未报警。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,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,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。

陆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间,被告人吴某某在陆川县自己家中,趁大女儿吴某1(2004年7月29日出生)等人在床上睡觉之际,采用暴力威胁方法,对吴某1实施奸淫3次;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间,被告人吴某某在陆川县自己家中,趁二女儿吴某2(2005年10月1日出生)等人在床上睡觉之际,采用暴力威胁方法,对吴某2实施奸淫3次。

判决书显示,吴某某大女儿在证言中称,自己第一次被强奸后,曾和妹妹吴某2说过,之后又告诉过母亲莫某、阿姨、外公,但其外公、外婆、阿姨仅是来过三次家中警告过吴某某。吴某某的大女儿回忆,2018年5月份的一天白天中午,自己和两个妹妹在母亲的那张床午休,吴某某当着自己两个妹妹的面强奸了自己,“母亲回到家看见父亲做这些行为,母亲说要报警,父亲才停手出去。”但吴某某对大女儿的奸淫行为,持续到2019年3月。

陆川县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吴某某作为自己女儿的法定代理人,违背伦理,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多次奸淫二名亲生幼女,情节恶劣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强奸罪。被告人吴某某采用暴力威胁方法,多次对二名亲生幼女的身体隐私部位实施抠摸,其行为已触犯刑律,构成猥亵儿童罪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。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奸淫二名不满十四周岁幼女,依法从重处罚。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,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对亲生幼女实施强奸、猥亵,严重危害幼女的身心健康,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,应予以严惩。被告人吴某某辩称其没有强奸过自己二个亲生女儿的辩护意见,与查明的事实不符,法院依法不予采信。被告人吴某某一人犯数罪,依法实行数罪并罚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;犯猥亵儿童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。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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